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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18:44点击数:来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担保机构、各经办银行机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保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领作用,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全力支持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1231日,将下列群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取消时间限制。取消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等创业群体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3年内的时间限制。

(三)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由10%下降为8%

二、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免除部分人群反担保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以下群体免除反担保:

(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六)克拉玛依市辖区内高校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

四、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150BP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点数,100=1%,后同),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详情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六、逾期贷款处置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借款人未能偿还的,由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约定按照82的比例向经办金融机构代偿,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追讨,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机构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代偿补偿。

七、严格审批时限

为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效率,现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做如下要求:

1、申请人携申请资料(合伙创业的,合伙人材料一并提供)到所居住社区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或《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等相关申请资料(附件资料一式两份,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由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再报区人社局终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缺少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经办银行。(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社区、街道、区人社局各2个工作日)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不接受委托办理或第三方代理申请。经办银行包括:昆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龙国民村镇银行。

2、经办银行对经营场所进行实际走访调查,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反担保人或抵押物情况(如需)和借款人征信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审核,最终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担保机构。(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

3、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合结果,3个工作日告知区人社局;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流程上创业担保贷款联审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向区人社局告知原因。(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担保机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通知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按期完成合同签订完成后,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如贷款申请方因特殊原因未按期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则自动延期至下一批次创业贷款。

4、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联审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给予放款,并做好贷款发放、贴息申报和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共计13个工作日。

八、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自下发至日起执行,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克拉玛依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克人社发〔20189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克拉玛依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克人社函〔201932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附件2: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须知

附件3: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小微企业)

附件4:保证人月工资收入证明

附件5: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审查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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