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奖补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1. 当年新招用劳动者(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我市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 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 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 初次实现自主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距离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时间3年以内(含3年),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 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形式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包括娱乐业及其他特殊行业。
二、标准和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连续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部分补给个人。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三、申请和经办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企业按季度或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
2.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复印件;
4. 申请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花名册。
(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区人社局审批,经区人社局审核通过,由同级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四、有关要求
(一)对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就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就业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涉及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
(二)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23号)执行,由参保缴费地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业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允许延期至情况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四)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15日前,到区人社局重新核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①本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④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⑥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⑦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⑧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⑨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1.5倍给予补贴。“4555”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在公益性岗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人社局确定岗位开发数并认定公示后,企业可按季度或年度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区人社局审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承担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中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财政资金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中的剩余部分。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4);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发放工资银行流水;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申请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花名册。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见习人员范围为①本市户籍16-24岁失业青年;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③“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离校5年内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见习人员,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的见习人员见习补助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企业需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逐月补发给见习单位。上述见习生活费补助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列支,岗位补助由地区财政资金列支。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报同级人社局审核,由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就业见习单位。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件5);
2. 就业见习协议书;
3.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5. 单位发放就业见习补贴银行流水;
6. 申请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花名册。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乡低保家庭、身体残疾、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年度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6),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交《低保证》复印件、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
3. 身体残疾毕业生。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4. 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交助学贷款合同;
5.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6. 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提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所在高校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审核学校送审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就业援助金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小市场、小巴扎等。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报区人社局进行审核,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就业援助金。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就业援助金审批表》(附件8);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从事微创业项目证明;
4. 毕业证书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
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标准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申请人可在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申报,经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自主创业补贴。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9);
2.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创业培训合格证》。
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申请人可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经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
1. 《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0);
2.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
3.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标准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劳动者人数向区人社局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人社局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区人社局申请办理,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职业中介机构。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审批表》(附件11);
2. 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 就业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吸纳少数民族补贴
一、补贴标准
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2000 元/年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办法所指少数民族是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企业可按季度或年度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经初审后报区人社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从财政资金中直接将吸纳少数民族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吸纳少数民族补贴审批表》(附件12);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录用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
企业新吸纳本市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的企业缴纳部分,补贴最长期限为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时间为准。
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到企业所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经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将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附件13);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录用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补贴
一、补贴标准
企业当年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计划当年有效,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照LPR利率计算)。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按季度或年度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企业贴息贷款额度计划后,方可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审批表》(附件14);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劳动合同复印件;
4. 银行贷款协议;
5. 吸纳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提供就业岗位奖励
一、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提供1个岗位,当年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500元;对于用人单位提供并吸纳本市女性或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每提供1个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1000元。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一)申报主体和申报办法
1. 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提供的各类岗位,须经市公共就业部门审核、发布、确认后,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审核汇总后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 市辖区域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类岗位,须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布、确认后,由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 市、区政府提供的岗位(含公益性岗位),由市、区公共就业部门审核、发布、确认后,分别由市、区公共就业部门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对于当年招录本市各类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全部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审批程序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提供就业岗位奖励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政局统一拨付。
应提供下列材料:
1. 《提供就业岗位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15);
2.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岗位信息表;
4. 就业备案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
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励
一、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满一年的新疆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奖励。每吸纳一名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每吸纳一名新疆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在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经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
须提供下列材料:
1. 《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励审批表》(附件16);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录用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创业场地房屋租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最高1万元/户,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金补贴。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申请人可在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经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
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创业场地房屋租金补贴审批表》(附件17);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创业培训合格证》。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一、补贴标准
当年就业见习人数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见习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发放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3万元。
二、申请和经办程序
由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代表见习单位统一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批准,由市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
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8);
2. 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4. 单位发放就业见习补贴银行流水;
5. 就业见习协议书;
6.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