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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自治区创业政策清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时间:2019-12-10 00:00点击数:来源:宣传部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率和落实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确保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精神,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要求,下力气解决就业政策是什么、怎么办、找谁办等问题,不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对自治区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和经办机构进行了全面梳理,分别形成了就业政策清单、就业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现将“创业政策清单”面向社会公布。



1
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需提交如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求职创业补贴应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离校前集中申请。

(2)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补贴标准为2000元。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各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4.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2)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自治区明确的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按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申请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县市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⑥凡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
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本人;(2)创业企业吸纳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对初创成功并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者本人及其被吸纳人员,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申请流程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
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2.享受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学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工商登记起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③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申请

①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招用重点群众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②持招用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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