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2)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自治区明确的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按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申请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县市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⑥凡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