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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时间:2019-06-17 00:00点击数:来源:宣传部

措施资料之(一)

 

一、鼓励企业就业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社会保险基数,给予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基层就业

1.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2.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3.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要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笔试成绩加5分支持。

三、鼓励创业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2.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

3.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4.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灵活就业

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五、党政机关就业

1.对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10个世居民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2.对南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划定60%的职位专门面向当地户籍人员。

六、就业帮扶

1.对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组织在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措施资料之(二)

2016年8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式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出台了以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全区培育自治区级众创空间60家,建设自治区级星创天地40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30家,建立50个科技兴新众创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5年内打造20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或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财政承担贷款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l年,展期不贴息。   

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对采取第三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将第三方保证人员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采取财产抵押的,可以直接用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对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自治区级总决赛或国家级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2016年起,区属普通高等学校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

)强化创业培训服务。把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体系,提供不同创业类型、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服务,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创业能力测评系统,对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实训服务。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就业政策内容,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社会各类正规就业岗位和非正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分层次、分类型的就业政策支持,扩大有效就业岗位空间。对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和女性劳动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给予鼓励性、差别化就业政策支持,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实施南疆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工程。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南疆地区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积极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南疆地区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到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电话

新疆人社12333: 0991-123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促进处:0991-3689673    

就业服务指导处:0991-368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