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部分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12年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七所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
在四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含骨干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的基础上,新增三所自治区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新疆职业大学、昌吉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二、试点工作坚持原则
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试点工作实施要求
(一)招生规模: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当年核定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内,按“单考单招”考试科类编报,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2012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计划数见附件)
(二)生源范围:符合全国统考报名条件的人员(含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三)专业设定:单独招生涵盖专业为院校骨干专业,且为自治区急需紧缺专业,各专业安排招生规模不得少于30人。
(四)教学管理:各专业学生需单独编班教学,不成建制的单独招生计划,将取消并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将对试点高校单独招生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教学质量不达标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
(五)组织宣传:各试点高校要制定单独招生方案,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在自治区招办指导下, 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
(六)录取: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招办监督、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积极探索利用高考部分科目与技术或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在对口考试招生中,鼓励开展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增加考核结果在录取成绩中的权重。拟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须分别在院校校园网和新疆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于5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考或“三校生”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试,也不能再被其它高校录取。试点高校于6月20日以前,将单招招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优惠政策
试点院校招生的专业符合“自治区职业教育‘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要求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处室要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此项改革工作。各试点高职院校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切实加强监督
各相关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介入整个招生过程,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真正使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三)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规模、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