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97年3月),《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新教学〔2012〕4号文件),以及《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就业指导委员会2011年1月),现就2014届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具体管理说明如下:
一、《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1. 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用人单位拟为毕业生申办工作地户口指标等相关手续,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署《就业协议书》的就业方式。
2. 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以及本人学生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3.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全国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称《报到证》)的依据,遗失不再补发。
4. 《就业协议书》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复制件无效,一经发现转借或作伪将不予办理《报到证》。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署
1. 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基本情况”栏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字确认后,将《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栏并在“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
2. 对于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即由上级单位统一管理户口档案,或需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毕业生户口档案的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时应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签章。
3.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后的《就业协议书》须及时返回学校签署培养单位意见,毕业生在返回协议前须通知系部班主任本人就业相关信息,然后,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4. 《就业协议书》应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签订。附加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正式内容。附加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相抵触。
5.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签约方,学校为见证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即视为生效。
6.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1.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不得无故解除。
2.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如国家政策法规约束、毕业生未如期毕业、用人单位重大变动或无法落实毕业生户口等)导致最终无法履约的,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解除《就业协议书》,同时退回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毕业生无违约责任。
3. 用人单位因主观原因拟提出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须出具说明解约原因的《解约函》,同时退回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此类解约视为“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无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毕业生因主观原因拟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解约申请、手续办理以及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 毕业生须在解约前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批准后,持签署系部意见的《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解除登记表》(以下简称《解约登记表》)至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就业指导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予以答复。毕业生在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与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并请用人单位开具说明解约原因的《解约函》。
2) 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解约登记表》、用人单位《解约函》、已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如已办理《报到证》,须同时退回。就业指导中心收到以上申请材料后,将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后续就业手续。
3) 违约毕业生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并不得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给予推荐就业的机会。
4) 毕业生不得多次违约,对于二次(含)以上违约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仅予办理二分回原籍的《报到证》。
5) 就业方案上报后,毕业生违约按改派处理,并将不再向用人单位派遣。
6) 恶意违约的,就业指导中心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情节严重者不予办理《报到证》。
三、其他
1.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约定就业。即定向生、委培生如需签署《就业协议书》,则仅能与定向委培单位签约,如果违约则不予发放《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也不予办理《报到证》。
2. 毕业生经学院教务处推荐,经过本科院校选拔,被本科院校录取的专升本毕业生,由学院教务处提供证明文件,按上述要求办理解约手续。
3. 学生肄业或退学的,如需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原则上仅能与生源地用人单位签约。
4.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就业指导中心
2013年10月